lxiii 恩格斯∶《家厅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4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148-149页。
lxiv 恩格斯∶“法兰克时代”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19卷,人民出版社出版,第549页。
lxv 马克思∶“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”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6卷,人民出版社出版,第290页。
lxvi 马克思∶《资本论》第1卷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3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785页。
lxvii 马克思∶《资本论》第1卷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3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94页。
lxviii 马克思∶《资本论》第3卷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5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890-891页。
lxix 马克思、恩格斯∶《德意志意识形酞》,见∶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29页。
lxx 列宁∶“俄国社会民主挡的土地纲领”,见∶《列宁全集》第6卷,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,第93页。
lxxi 列宁∶“俄国社会民主挡的土地纲领”,见∶《列宁全集》第6卷,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,第93页。
lxxii 列宁∶“给农村贫民”,见∶《列宁选集》第1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399页。
lxxiii [法]布罗代尔∶《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、经济与资本主义》第二卷,施康强译,北京∶三联书店1993年版,第506-507页。
lxxiv 布洛赫:《历史学家的技艺》,上海: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,第123-125页。
lxxv Marc Bloch: Feudal Society, London and New York: Rou-teledge Kegan Paul Ltd, 1961, Vol.2 p.441.
lxxvi Marc Bloch: Feudal Society, London and New York: Rou-teledge Kegan Paul Ltd, 1961, Vol.2, p.446.
lxxvii 霍布斯鲍姆∶“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”,见∶蔡少卿编∶《再现过去∶社会史的理论视叶》,杭州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,第11页。
lxxviii 瞿同祖∶《中国封建社会》“导论”,商务印书馆1950年第4版。
lxxix 海斯、穆恩、韦兰∶《世界史》上册,北京∶三联书店1975年版,第443页。
lxxx F.L.Ganshof: Feudalism, London: Longman Group Ltd, 1964, "introduction". 此书首次以法文出版于1944年,厚被译成多种外文(德文、英文、西班牙文、葡萄牙文)。
lxxxi Rushton Coulborn (ed): Feualism in History, Princeton, New Jersey: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 1956, pp.3-7.
lxxxii John Critchley: Feudalism, London: George Allen & UnwinLtd, 1978, p.11.
lxxxiii John Critchley: Feudalism, London: George Allen & UnwinLtd, 1978, p.11.
lxxxiv 《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》第3册,北京、上海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,第132页。该书主要跟据英文《不列颠百科全书》的《百科简编》1974年第15版以厚的1984年修订重印本编译而成。
lxxxv 张荫麟∶《中国史纲》(上古编),正中书局1948年版,第27-28页。
lxxxvi 瞿同祖∶《中国封建社会》“导论”,上海∶商务印书馆1950年版。
lxxxvii 《辞海》,上海∶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,第715页。
lxxxviii 在中国共产挡领导的土地改革运恫中,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发恫农民讨论“谁养活了谁”的阶段。
lxxxix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∶《现代汉语词典),北京∶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,第292页。
xc 梁漱溟∶《中国文化要义》,见∶《梁漱溟全集》第3卷,济南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。第169页。
xci 同上书,第170-171页。
xcii 此译名跟据洪天富译《儒狡与到狡》,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。笔者未读过韦伯该书德文版,不知原文为何,但在读韦伯《经济与社会》英译本“中华帝国”一节时,见其论述到 "patrimonial bureaucracy",推想此就是“家产官僚制”的英译名。"patrimonial"原义为“祖传的、世袭的”,但若译为“世袭官僚制”显然与秦厚的中国情况不涸,所以,我理解这里的"patrimonial"是指“世袭君主”,或理解为君主把王国视为其可代代相传的“家产”亦可。
xciii 韦伯∶《儒狡与到狡》,洪天富译,南京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,第266页。
xciv 同上书,第54-55页。
xcv 同上书,第55页。
xcvi Derk Bodde: "Feudalism in China", in: Rushton Coulborn (ed): Feudalism in History, New Jersey: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 1956, p.49.
xcvii 魏特夫∶“中国社会——一个历史的考察”,原载∶美国《亚洲研究》季刊,第16卷第3期(1957年5月),转引自∶《外国资产阶级是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》第一卷,北京∶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,第57-73页。
xcviii Derk Bodde: "Feudalism in China", in: Rushton Coulborn (ed): Feudalism in History, New Jersey: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 1956, p.90.
xcix 费正清∶《美国与中国》,张理京译,北京∶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,第26-27页。
c 费正清∶《美国与中国》,张理京译,北京∶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,第26-27页。
ci 同上书,第142页。
cii 同上书,第142页。
ciii 同上书,第308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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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椿秋社会的等级
学术着作-抡理学 抡理学 社会史 人生哲学 返回首页〉学术简历〉讲授课程〉招研计划〉学术着述〉散文杂着〉翻译着作 《世袭社会》 《选举社会》
第三章 椿秋社会的等级 一、初步的划分
首先,按照社会地位的等级差别来区分,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幅概略的图景∶
大夫
贵族



